出口退税业务


一、出口货物退()税的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二、出口货物退()税的立法依据
各国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基于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和本国税 收法律法规框架建立的。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由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这就是说:一个国家可以对本国出口的产品退还或免征国内税,别国不得因此对该国产品施行报复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明确规定:“补贴是其成员境内由某一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做出财政支持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由此给予的某种利益”。该协议还规定:“间接税减免计划允许对出口产品生产中的消费投入的消费投入而征收前期累积间接税进行免征、减征或延期支持。同样,退税计划允许对在出口产品生产中消费投入而征收的进口费用进行减征或退还。”因此,出口货物退(免)税额只要不超过超过已征或应征的间接税,就不是出口补贴,是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或消费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是国家现行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制度的基本规章,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认定管理、申报及受理、审核审批、日常管理、违章处理等问题做出了规定。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发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补充规定和部分单项政策,对退(免)税管理制度不断地进行完善,如《出口货物电子化管理办法》、《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等。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又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这些文件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