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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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业 务 约 定 书
委托单位(甲方):
受托单位(乙方):深圳市华文溢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一、委托业务事项:
二、双方的义务
A 甲 方:
(1) 必须取得或填制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合法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及时送交乙 方,不得提供或出具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2) 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及时地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更正、补充。
(3) 定期对实物、款项盘点核对,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4) 应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实物的收支和保管。
(5) 按委托合同约定,定期送交原始凭证,在乙方所在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
(6) 会计档案保管按《会计法》规定的保管办法和期限执行,甲方自行专人保管。
B 乙 方
(1) 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记账原则问题负有解释责任。
(2) 编制和提供 会计报表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经甲方审阅并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
(3) 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4) 对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 对甲方示意其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师资料 ,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拒绝。
三、双方的责任:
A 甲方:
(1) 对乙方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 故意向乙方隐瞒真实情或甲方会同乙方人员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3) 因会计资料提供不全或不及时等原因而影响业务进行,其责任应由甲方负责。
(4) 按约定书的约定支付业务费用。
B 乙方:
(1) 对甲方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记账原则问题负有解释责任。
(2) 对其从业人员在记账活动中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甲方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委托业务收费及内容:
(1) 经双方约定整理旧账的业务费为人民币 元,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业务结束的当日付清。
(2) 经双方约定代理记账的业务费为人民币 元/月,本合同约定从 年 月,至 年 月合计人民币 元,每月以工资的形式发放。
(3)
(4)
(5)
五、本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电 话 : 电 话: 手 机 : 手 机: 日 期: 日 期: |